(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桂林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在興安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桂林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提高全縣質量水平的發展計劃及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進行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政轄區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協助管理全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組織協調全縣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四)負責管理全縣標準化工作,推進技術標準發展戰略,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指導企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全縣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負責管理和監督全縣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實施量值傳遞和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建立和管理全縣計量標準、標準物質;
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依法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計量檢測人員資質資格。
(五)協助管理監督全縣質量認證認可工作,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管質量認證中介機構,依法監督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工作。
(六)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本行政轄區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七)承擔監督管理縣本級行政轄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本行政轄區發生的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承擔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負責全縣質量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推進質量興桂及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全縣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九)承擔綜合管理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查處非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十)承擔查處本行政轄區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十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十三)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轄區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四)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本行政轄區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五)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本行政轄區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本行政轄區的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本行政轄區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當地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十八)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九)根據授權,管理本行政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勞動人事、機構編制、基本建設、經費、資產、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十)組織制定全縣質量技術監督的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質量技術監督科技、重大科研、技術引進和技術機構發展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內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十一)承辦興安縣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桂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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